投標文件的密封與標記
《實施條例》第36條規定: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,招標人應當拒收。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,并存檔備查。
《實施條例》第51條規定: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,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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